2017年宜昌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登记时间延
重特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一、申请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患重特大疾病任一病种且户籍在宜昌城区(以行政区划为准)满3年的居民;
(二)患者上一年度在医院或通过医保转诊到外地住院并在医疗终结结算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等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后,自费部分在8万元以上且凭家庭年收入无力支付的;
享受中华慈善总会慈善药品援助项目的重大疾病患者,医院指定门诊自费药品费用达到8万以上且凭家庭年收入无力支付的,也可申请大病关爱救助;
(三)提供的资料如下:
1、《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申请审批表》;
2、患者关于享受大病关爱救助的书面申请;
3、患者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4、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粘贴于表中指定处);
5、患者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其中患者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长江三峡旅游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核实后出具;
6、患医院或通过医保转诊到外地住院的入院、出院通知书及病历,其中享受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专项救助的对象,医院注册医生的医院公章;
7、患者基本医疗费用支出的合法票据原件或基本医疗转外就医报销结算单原件;
8、患者是否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的有效证明,其中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民政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出具审批单复印件及领款凭据;
9、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长江三峡旅游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查的情况报告;
(四)已享受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该项目的救助。
二、登记时间
即日起至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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