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流动治超卸货场所的公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62号)第三十五条“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规定,现将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用于流动治超消除超限车辆违法状态的15个卸载处理场所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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