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承担

年9月14日,吕某与山东某假日旅行社签订《山东省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旅行社为吕某等人提供三峡5日游,时间为年9月19日至年9月23日,吕某支付旅游费元。年9月22日旅途过程中在参观宜昌市点军区车溪景区王家坝景点时,突发景区建筑物房屋垮塌,造成吕某在内的21人受伤,吕某受伤后被医院住院治疗。吕某认为,其和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向吕某支付因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吕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吕某遂诉至法院。

一、某假日旅行社赔偿吕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元;

二、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吕某与旅行社之间依法形成的旅游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约定向吕某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吕某作为消费者,依约定支付了旅游费用,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吕某根据旅行社的安排在旅游景点因屋顶坍塌致其受伤,旅行社没有尽到保障吕某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存在违约和侵权的责任竞合,吕某选择了违约之诉,故旅行社应对吕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旅行社主张合同第六条第十款规定了“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应当尽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根据该条的规定旅行社只负有协助义务,但是该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明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为无效条款。

《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吕某在本次受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其损失应由旅行社全部承担。

来源:盈科一日一法作者/张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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